对于无专门私人代理公司负责的外国人,劳职部将亲自对企业申请输入外国人来柬就业进行审查和决定。在此情况下,用人企业必须与外国人签订合同并在外国人来到柬埔寨时立即办理外国人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职工流动(职工输入)情况通报须符合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
第五条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也应附有一份柬文。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外国人要在柬埔寨王国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第六条
每个来柬埔寨就业获得工资报酬的外国人应:
1.合法进入柬埔寨王国
2.有合法的护照
3.有合法的居留证
4.有外国人本国有关机构或其他国家颁发的文凭或合格的专业技术证明。
5.有柬埔寨王国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劳动医疗局或外国人本国的有关机构或外国人居留过的有关机构颁发的本人健康证明书或文件,证明外国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所要从事职业及没有某种传染病。
第七条
从即日起,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不准许企业未经本部批准输入外国人来柬埔寨工作。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在柬埔寨境内工作但还没有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的外国人,应在2002年3月底之前办理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申请手续。
本公告公布之前已接受外国人工作但还没有办理职工流动报告的柬埔寨企业,应在2002年2月15日前办理通知职工流动的报告。如果还没有签订雇主与外国人之间雇佣合同应同时签订雇佣合同。
第八条
在签订雇佣合同或合同期满、停职或合同终止时,企业主应以书面报告接受外国人工作的职工流动情况。关于职工流动情况的报告书应在录取雇用后或停职后最迟不超过15天内送交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以便登记入册。金边市的企业应将职工流动书送交就业和劳工局,各省市的企业应将职工流动书送交各省市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局。
第九条
此公告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大臣尹绍兴(签字)
劳职部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