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收购方根据认股权证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01港元行使为数6,000,000港元之认购权。
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紧接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拥有2,6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41.64%。紧接认股权证股份发行及配发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拥有2,7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42.48%。於发行及配发认股权证股份後及於本公布发表日,收购方拥有3,2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46.61%。由於根据余下认股权证行使认购权後,收购方(当时持有本公司30%以上投票权)购入额外股份,随附之投票权相比其於过去十二个月期间所持之最低投票权百分比超出2%,因此,在发行及配发认股权证股份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就所有已发行股份(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提出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收购方亦须就所有购股权提出条件相若之收购建议。收购方已知会董事会其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作出收购建议之意向。
收购建议之主要条款载於本公布「收购建议之主要条款」一节。智略资本及大华继显(香港)均信纳收购方有充足财务资源,可支付全面接纳收购建议所需之资金。智略资本乃收购方之财务顾问,而大华继显(香港)将会代表收购方提出收购建议。
收购建议之条件为收购方已收到有关股份收购建议之有效接纳书,而连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在收购期前或期间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将导致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持有本公司50%以上投票权。
股东务请注意,倘收购方根据股份收购建议收到之有效接纳书所涉及之股份总数,连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在收购期内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得出之结果为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持有本公司不足50%投票权,则收购建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将告失效。在该情况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0.2,收购方必须尽快且无论如何须在十日内邮寄股票或购股权证书(视乎情况而定)连同接纳及过户表格予已接纳收购建议之该等独立股东或购股权持有人,或交出有关股票或购股权证书(视乎情况而定)以供彼等领取。
一般资料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收购方须於本公布发表日起计21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之较後日期,向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寄发载有收购建议条款之收购建议文件,连同接纳及过户表格。根据收购守则,本公司须於收购建议文件刊发後14日内向受要约公司董事会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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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购方根据认股权证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01港元行使为数1,000,000港元之认购权,而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或左右已发行及配发100,000,000股股份予收购方(「过往行使」)。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收购方根据余下认股权证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01港元进一步行使为数5,000,000港元之认购权。根据余下认股权证之条件,收购方已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获发行及配发500,000,000股认股权证股份。
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紧接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拥有2,6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41.64%。紧接发行及配发认股权证股份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拥有2,7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42.48%。於配发日发行及配发认股权证股份後及於本公布发表日,收购方拥有3,246,264,127股股份权益,相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46.61%。由於根据余下认股权证行使认购权後,收购方(当时持有本公司30%以上投票权)购入额外股份,随附之投票权相比其於过去十二个月期间所持之最低投票权百分比超出2%,因此,在发行及配发认股权证股份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就所有已发行股份(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提出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收购方亦须就所有购股权提出条件相若之收购建议。收购方已知会董事会其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作出收购建议之意向。
於本公布发表日,合共有6,964,710,326股已发行股份,除11,930,000份购股权外,概无可转换为股份之尚未行使认股权证或购股权或证券,或任何有关本公司证券之其他衍生工具。计及收购方已经拥有之3,246,264,127股股份,股份收购建议将涉及3,718,446,199股收购股份。
於本公布发表日,(i)并无有关收购方或本公司股份且对收购建议可能属重要之安排(不论以选择权、弥偿或其他方式);(ii)收购方并无订立有关其可能会或不会援引或寻求援引收购建议先决条件或某项条件之情况之任何协议或安排;及(iii)收购方或其一致行动方并无借入或贷出本公司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除根据余下认股权证行使认购权及过往行使外,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概无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即本公司就另一可能强制性股份全面收购建议而刊发公布之日期)前六个月至本公布发表日期间买卖本公司证券。
收购建议仅会以现金方式按下列条款提出。
收购建议之主要条款
大华继显(香港)将代表收购方遵照收购守则按下列基准提出收购建议︰
股份收购建议
每股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01港元
购股权收购建议
每份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购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0001港元
每份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购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0001港元
每份二零零九年购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0.0001港元
收购方须根据收购守则就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提出条件相若之收购建议,作为收购建议之一部份。於本公布发表日,本公司拥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赋予相关购股权持有人权利分别按行使价0.09港元、0.1港元及0.52港元认购合共11,930,000股新股份。收购方建议就每份购股权向购股权持有人支付现金0.0001港元,作为购股权持有人放弃其就该等购股权可享全部权利之代价。购股权收购建议之定价乃参考购股权行使价而厘定,而有关行使价远高於股份收购建议之价格每股股份0.01港元。因此,购股权收购建议之价格相等於每份购股权象徵式款额0.0001港元。
收购建议之条件
收购建议之条件为收购方已收到有关股份收购建议之有效接纳书,而连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在收购期前或期间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将导致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持有本公司50%以上投票权。
价格比较
每股收购股份之价格为0.01港元,相等於余下认股权证条款下每股认股权证股份之认购价。每股收购股份0.01港元之价格较︰
(a) 股份於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149港元折让约93.29%;
(b)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56港元折让约93.59%;
(c) 股份於截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十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64港元折让约93.90%;
(d) 股份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综合每股资产净值约0.087港元(按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账目及本公布发表日之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折让约88.51%;及
(e) 股份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综合每股资产净值约0.085港元(按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账目及本公布发表日之已发行股份数目计算)折让约88.24%。
总代价
於本公布发表日,合共有6,964,710,326股已发行股份。根据每股收购股份0.01港元之价格计算,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价值约为69,647,103港元,而股份收购建议项下之3,718,446,199股收购股份之价值约为37,184,462港元。假设全数11,930,000份购股权按每份购股权0.0001港元之价格提交,收购方根据购股权收购建议应付之总金额约为1,193港元。
假设全数11,930,000份尚未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使,已发行股份将为6,976,640,326股,而根据股份收购建议之价格计算,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估值为约69,766,403港元,至於股份收购建议项下之3,730,376,199股股份之估值将为约37,303,762港元。
智略资本及大华继显(香港)均信纳收购方有充足财务资源,可支付全面接纳收购建议所需之资金。智略资本为收购方之财务顾问,而大华继显(香港)将会代表收购方提出收购建议。
接纳收购建议之影响
任何股东接纳股份收购建议(惟须待收购建议成为无条件),将被视为构成该股东作出保证,表示由该股东根据股份收购建议售出之所有股份乃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期权、申索、衡平权、不利权益、第三方权利或产权负担,并享有附带或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於收取於收购建议文件寄发日期或之後所宣派、派付或支付之一切股息及其他分派。
接纳购股权收购建议後,购股权持有人(惟须待收购建议成为无条件)将同意注销购股权,并放弃其於收购建议文件寄发日期起附带之所有权利。
向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司法权区之人士提出收购建议或会受到有关司法权区之适用法律影响。身为香港以外司法权区公民、居民或国民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应自行了解及遵守於其相关司法权局之任何适用法律规定。
股东务请注意,倘收购方根据股份收购建议收到之有效接纳书所涉及之股份总数,连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在收购期内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得出之结果为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持有本公司不足50%投票权,则收购建议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将告失效。在该情况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0.2,收购方必须尽快且无论如何须在十日内邮寄股票或购股权证书(视乎情况而定)连同接纳及过户表格予已接纳收购建议之该等独立股东或购股权持有人,或交出有关股票或购股权证书(视乎情况而定)以供彼等领取。
付款事宜
接纳收购建议之现金付款须尽快结清,且无论如何须於接获经正式填妥之接纳书当日起计十日内或收购建议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时(以较後日期为准)结清。
印花税
因接纳股份收购建议而产生之卖方从价印花税为(i)收购方就有关接纳应付之代价;及(ii)股份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之每1,000港元(或其部份)收取1.00港元,须由接纳股份收购建议之独立股东支付,并将於收购建议成为无条件时自应付予该等独立股东之代价中扣除。收购方将就根据股份收购建议接纳之股份自行支付买方从价印花税,并代表接纳收购建议之独立股东支付卖方从价印花税。
接纳购股权收购建议毋须支付印花税。
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策略投资、提供网上游戏竞技服务及数码娱乐营运。其亦从事制造及销售包装产品以及手表贸易。
收购方之资料及其对本公司之意向
收购方为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私人投资控股公司。收购方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傅先生全资实益拥有,而傅先生亦为收购方之唯一董事。傅先生,现年51岁,创业於一九七七年,为新加坡消闲及服务业之企业家。过往三十年,傅先生於亚洲地区(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及柬埔寨)娱乐业担任管理层角色,累积广泛知识。彼於柬埔寨、越南及菲律宾提供娱乐游戏机解决方案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傅先生亦曾参与兴建位於马来西亚之Rendang Beach Resort及中国海南文昌高尔夫球会。彼亦为一家制造及分销搏彩游戏机、累积奖池连线系统、桌面电子游戏及游戏内容之私人公司之创办人兼主席。傅先生於二零零七年二月成为本集团董事,并参与本集团之发展方向。傅先生因其个人业务及其他事务为由而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辞任董事一职。
於本公布发表日,除收购方已拥有之3,246,264,127股股份外,现时概无任何投票权及股份权利(i)由收购方拥有或控制或指示;(ii)由收购方之任何一致行动方拥有或控制或指示;(iii)收购方或其任何一致行动方已就此接获不可撤回承诺接纳收购建议;及(iv)收购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动方就此持有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或购股权。
收购方无意将本公司私有化。收购方有意维持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於本公布发表日,收购方之意向为维持本集团之现有主要业务,而收购方无意对本集团雇员或管理层作出任何重大变动(「本公司董事会组成之建议变动」一段所述之建议变动除外),或於本集团一般业务过程以外情况出售其任何重大资产或业务,亦无意向本集团注入任何重大资产或业务。
本公司董事会组成之建议变动
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收购方要求本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决议案:-
(1) 增加董事数目上限至25人;及
(2) 委任由收购方建议之13名人士(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之公布所列)为额外董事。
本公司於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宣布百慕达特别法律顾问向本公司表示,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或本公司公司细则目前并无相关条文,赋予股东权利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名及委任董事,而本公司亦计划应收购方之要求安排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在合适情况下就建议增加董事数目上限至25人一事作出表决,但本公司并不会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委任额外董事之建议。
因此,董事会已召开将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增加董事数目上限至25人之普通决议案(会即时生效)。该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延期至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举行。
收购方之立场以其所得法律意见为基础,而其与上述百慕达特别法律顾问之意见并非一致。收购方仍就该等事宜寻求该采取行动(包括开展法律诉讼)之法律意见。待确认委任新董事後,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布,载列根据上市规则委任新董事之详情。
收购方亦会寻求撤换全部或部份现任董事。
所有董事委任、撤换及辞任将完全符合收购守则之规定,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另外刊发公布。
一般资料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收购方须於本公布发表日起计21日内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之较後日期,向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寄发载有收购建议条款之收购建议文件,连同接纳及过户表格。根据收购守则,本公司须於收购建议文件刊发後14日内向受要约公司董事会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之意见。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方」指具有收购守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青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编号:1182),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执行人员」指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任何获其转授权之人士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指除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以外之股东
「最後交易日」指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即在本公布发表日前股份之最後交易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傅先生」指收购方之唯一股东及唯一董事傅宝联先生
「收购股份」指已发行股份,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之股份除外
「收购方」指Luck Continent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傅先生全资及实益拥有
「收购建议」指股份收购建议及购股权收购建议
「购股权」指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购股权、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购股权及二零零九年购股权
「购股权持有人」指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购股权、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购股权及二零零九年购股权之持有人
「购股权收购建议」指大华继显(香港)根据收购守则代表收购方就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提出之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过往行使」指具有本公布「背景资料」一段所赋予之涵义
「余下认股权证」指收购方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持有之记名认股权证,可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01港元以现金认购为数5,000,000港元之新股份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收购建议」指大华继显(香港)拟根据收购守则代表收购方就收购全部已发行股份(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方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提出之强制性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01港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大华继显(香港)」指大华继显(香港)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4及6类受规管活动(分别为买卖证券、就证券提供意见及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之持牌公司
「智略资本」指智略资本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之持牌公司,为收购方有关收购建议之财务顾问
「认股权证」指收购方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持有之记名认股权证,可按认购价每股股份0.01港元以现金认购为数6,000,000港元之新股份
「认股权证股份」指於收购方行使余下认股权证之认购权後向收购方发行及配发之500,000,000股新股份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购股权」指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采纳并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之购股权计划,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授出且截至本公布发表日止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赋予持有人按每股股份0.09港元之行使价认购新股份之权利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购股权」指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采纳并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之购股权计划,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授出且截至本公布发表日止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赋予持有人按每股股份0.1港元之行使价认购新股份之权利
「二零零九年购股权」指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采纳并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之购股权计划,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授出且截至本公布发表日止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赋予持有人按每股股份0.52港元之行使价认购新股份之权利
「港元」及「仙」分别指港元及仙,香港法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