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所得税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关于所得税法规在1993年12月28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1994年度财政法第二号王令;1994年11月30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1994年度财政法的修正法第八号王令,1994年12月31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1995年度财政管理法第(94)十一号王令和1995年9月1 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1995年度财政管理法修正法第0995/01号王令中已有说明。为有利于国家预算,试行如下:
第二条:所得税是对收入来源于柬埔寨和国外的居民,以及收入来源于柬埔寨的非居民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居民纳税人”一词是指:基本上在柬王国居住或原有住所或一年中在柬王国内居住超过182天以上的自然人。在柬王国境内已经建立或管理或原来就有经营活动场所的法人或经营团体。永久性常驻机构被视为收入仅来源于柬埔寨的居民法人。
二、“非居民”一词的含义是指非柬埔寨居民。
三、“法人”一词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各个企业或单位,无论是否得到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承认。法人在此还包括政府机关、宗教团体、慈善机构或非盈利单位。对于“非居民”来说,“法人”一词是指在柬王国境内的永久性常驻机构。“法人”一词不含私人经营团体或私人企业。
四、“永久性常驻机构”一词是指在柬王国境内经常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在柬王国境内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居民代理人通过非居民人员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
五、“经营团体”一词是指股东最多不超过10人的居民自然人的具有集体名义的团体.其中股东在资本中所占比例,利润和亏损应符合决议规定的仲裁条件。在此意义上,“经营团体”不能是某个私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也不包括资本公司、永久性常驻机构或私人企业。
六、“私人企业”一词是指所有权100%属于某个自然人的经营企业。在此意义上,承担责任的丈夫、妻子和孩子只被视为一个自然人。
七、“经营”一词是指某人,已从生产销售、提供劳动服务租赁合同、出租或出售资产或其他活动中谋取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八、“红利”一词是指在法人的直接资本中按股东入股的比例标准,法人分给股东的现金或资产部分,公司全部解散清账时的股票和其他分配的红利除外。对于是否被认为是红利部分,须按上述条件确定,而不考虑法人是否有收入或流动利润或重复的成果。
九、“股东”一词是指在法人的直接资本中占有股份的人。这种税务的目的在于任何一位法人无论是否是资本公司,均被视为资本公司,而且在法人的直接资本中持有股份的人或以参加法人者的身份获得收入或利润的人,也被视为法人的股东。
十、“投资企业”是指被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承认并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
十一、“有关人员”是指:纳税人家庭中的某个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