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税法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09-01-16]   [热度:]

  对于没有义务按柬王国一般会计表格掌握会计账目的纳税人,必须掌握按日顺序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形式纪录的有关经营活动中所有收支情况日志。

  应该掌握纪录或保存税法或其他法规规定的账目,各种文件或日志的人员,应从纳税年度的年底计起,将所有账目和文件保存十年。

  纳税人和其他人之间的一切贸易往来应出具发票。发票的方式和内容由决议规定。

  纳税人必须将发票的详细零散情况准确记入日志。

  第九十九条:为达到规定某人应纳税款或为达到征税的目的时,税务机关可以书信通知要求纳税人或第三者:

  按通知中所述,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情况,例如有关供应人、顾客或在银行的户头。

  --- 为了提供情况或为出示或提供文件或通知中已经明确的某人的管理宗旨,应按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和地点报到。

  --- 按本条中的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情况要在通知书中增加纳税人的签名和身份证明号码(如果有)以及发出通知税务机关的签字。  

  第一百条:持公务命令书当面调查有关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入经营场所、被认为是经营场所之地、公共开放场所或其他地方,以便确定某人应纳税款或征税。

  --- 在营业时间。

  --- 符合法官发出传票中注明的条件和理由的任何时间。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合法进入的税务机关,可以:

  --- 当场摘录或复印文件。

  --- 没收可以成为确定某人应纳税款的各种文件和其他陈列物品。

  --- 如果关系到某一税法的执行,则放置各种检查工具或盖章封存货物。

  --- 对各种动产、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其他库存上税。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柬王国境内的银行机构提供有关纳税人在银行的户头。

  在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态度应有礼貌,避免发生触及纳税人尊严及其经营活动的事情。无论如何,当场调查,不要发生不必要的过火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所有的纳税人在自己经营活动开始之后的15天之内应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在变更了企业地址、规模、名称、经营项目、转让、行业、管理人组织或税务承担人之后的15天内,所有纳税人必须通知税务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在完成各项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含有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码的税务登记证,这个号码应在有关税务的所有文件中使用。

  财政经济部直属的各税务局必须在本条中使用税务登记证明号码。所有与国家机关有关的合同,应签有税务登记号码才能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纳税人,而不进行登记者,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规定登记的有效日期。否则,税务机关有权登记。

第四节   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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