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是被纳税人管理经营的企业或是被共同管理的企业及纳税人“管理”一词其含义是:在企业的直接资本中股份的价值或选举权占51%以上的所有权。为了规定某个纳税人即自然人的管理范围,必须全面考虑该自然人在直接资本中的股份所有权和纳税人配偶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
第四条:定税制度规定如下:
制定所得税应按实际税制、简化税制和承包税制。
为了确定纳税人属于上述三种税制中的某一种税制,而采取的方式和法律程序,需按经营规模、经营种类和产品标准通过决议规定。
第二节 所得税和税率
第五条:年度税规定如下:
执行实际税制的所得税,应按过去的纳税年度已得到的收支平衡的结果来计算。如果某一年度已终止,还未达到收支平衡,要在下一个年度纳税,应从超过纳税之日起按照过去时间的利润计税。对于新企业,应从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起计税直至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为止.
在当年的期限里,如果有许多连续的收支账目平衡表,应将所有收支账目平衡表的结果作为纳税年度的纳税基础。
执行简化税制和承包税制的所得税,应按照过去年度的现金基础的计算方式计算。
有关企业在当年停业、复业、出售、转让的报告以及报送最后公告的指导资料,应按财经部的有关公告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方式规定如下:
对于按简化税制的纳税人使用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计算方式。收入计入当年实际得到的现金中或其他财产帐中,无论其他年度的决算是否已作。而各种开支和扣除可从当年的支出或其他项目中扣除,并进行实际结算偿还。只有扣除捐赠部分之前的决算开支除外。
对于按实际税制纳税的纳税人使用一般的会计账目统计方式。收入应计入当年所产生的收入帐中,无论该收入是否已经结算。扣除任何一种开支,只要有理由说明是纳税人的责任与开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结果,以及纳税人可以说清其所承担的现金数额时,就可以扣除。
对于按实际税制纳税的纳税人,各种开支对于实行简化税制的有关人员来说,是不允许在实际结算之前扣除的。对于国内的银行和获得返回资金机构,应允许其将可疑性债务进行冻结,以便确定所得税。各种扣除的方式和法律程序应通过决议规定。
第七条:所得税是来源于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成果的纯利润,包括来源于正在经营和已停止营业的出售动产各部分的超额价值以及有关财政、投资、利息、租金、税务带来的收入
第八条:所得税产生于已完成产品的超额部分,其依靠是支出开支以收回和保留利润。
第九条:免税收入规定如下:
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与免征收入税相反的法规以外,下列各款项不征所得税。
王国政府收入或王国政府机关收入。
下列任何一单位的收入:
—— 纯属以宗教、慈善事业、科学文化或教育事业为目的而建设和生产的单位收入。
—— 无任何一部分财产或收入用于私人利益的单位收入。
劳工组织或商业、工业或农业协会部门的收入。所有这些部门的收入不得用于股东或自然人的私人利益。
利润来自于非纳税人按实际税制出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无论该产品是否已按农业工作习惯进行加工。为出售而进行的加工、保质、包装而使用的工业手段,不被视为农业工作习惯。
财经部应制定公布有关申请免税、免税条件失效、纳税申报和登记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