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税法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09-01-16]   [热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外,对于触犯税法刑律的控告和要求判罪,应在得到经过财经部大臣同意后,由税务总局局长制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由于尚未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刑罚,任何一个企业的管理人、主事人、所有权者或负责人要求任何一个逃税的企业,正如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受1000万到2000万瑞尔的罚款或坐牢15年或二罪并罚的惩处。

  第一百三十六条:由于尚未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刑罚,任何人进行阻挠执行税务法,正如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受到500万到1000万瑞尔的罚款或坐牢1个月至1年或二罪并罚的惩处。

  第一百三十七条:任何人故意支持或拉拢他人进行违犯本法刑律的活动或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进行这种违法活动,被视为过失并应受到和自己直接犯罪同样的惩处。

  第一百三十八条:由于尚未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刑罚,任何人侵犯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是违犯有过失罪并应受到500万至1000万瑞尔的罚款或坐牢1个月至1年或二罪并罚的惩处。

  第一百三十九条:接受任命为税法执法者的任何人,故意发生下列行为者,被视为违犯法律的过失,而且还应受到500万到1000万瑞尔的罚款或坐牢1个月至一年或二罪并法的惩处:

  一、提取税法中没有规定的税款自用或挪作他用。

  二、对自己收税或接受的税款在报告中反映的税款数目不准确。

  三、利用税务官员的身份,收受纳税人或其他人的钱财或其他好处。

  四、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收取或竭力收取税款。

  接受任命为税法执行者的任何人,故意索取超出法律允许的钱财,应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

  接受任命为税法执行者的任何人,故意收受贿赂,应依现行刑法接受受贿罪的判处,行贿人也应依现行刑法接受行贿罪的判处。

  第一百四十条: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在财政方面遭到损失或因税务机关的错误行为或非法活动给自身带来灾难,纳税人可以在财政遭到损失或自身遭到灾难最后的3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第一百四十一条:与本法相反的任何法令均被作废。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法应该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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