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包工费中的差旅费开支不能与本条所属的真正有偿费用合并在一起。
第三节 月度税额计算基础月度纳税工资和月度税额规定
第四十五条:按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税务,增加的利益除外,居民月度税额计算的基础是扣除以下各部分的纳税工资:
一、按劳工法执行的义务扣款,是为建立抚恤金和社会福利健康保险基金。
二、按本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各种免税结算。
第四十六条:月纳税工资规定如下:
一、居民雇员的月纳税工资包括:
1.来源于柬埔寨的工资所得。
2.来源于外国的工资所得。
3.雇主发给雇员的预支款、借款和保证金三种款项应加在已发放的月纳税工资里,雇员应在偿还的月份中的工资里扣除。
二、根据所反映出的任何居民雇员的家庭状况而得到的照顾有:
1.在纳税期有需要负担的子女应得到每月每个子女减少定税基础数目75000瑞尔的照顾。
2.作为家庭主妇的配偶每月每人应减少定税基础数目75000瑞尔的照顾。
三、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工资应包括本章法规所规定的来源于柬埔寨的应纳税工资
第四十七条:对于居民雇员,月纳税工资应纳税额应由雇主按等级增加的税率扣留,如下表:
全月应纳税工资所得额 税率%
从 0.00至 500,000.00 (瑞尔) 0 %
从 500,001.00至 1,250,000.00 (瑞尔) 5 %
从 1,250,001.00至 8,500,000.00 (瑞尔) 10 %
从 8,500,001.00至 12,500,000.00 (瑞尔) 15 %
超过 12,500,000.00 (瑞尔) 20%
第四十八条:对于每月增加的利益,雇主应按规定时间和按发给雇员增加利益总值20%的税率扣除和缴纳税款。增加利益的价值是包括税款在内的市场价。
第四十九条:按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给非居民纳税人增加的利益外,由发款人按本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三款规定,对每次结算的纳税工资按15%的税率扣除税款。所扣税款是非居民工资领取工资税的最后税。
第五十条:居民纳税人领取来源于外国的工资,并按外国的税法纳税,必须取得用于在柬王国忽略工资税款的税务信贷。但是,只有出示境外的完税凭证,才可以办理。为了计算应在柬埔寨王国缴纳的税款,在扣除税务信贷之前,应以在柬埔寨和在外国所领取的工资总额来计算。税务信贷应与柬埔寨居民在每一外国所缴纳的税款区别规定,但是,税务信贷提供给在国外缴纳的工资税款额在以下各项中是最低的:在任一外国所实际缴纳的税款。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按等级增加的税率计算在同一时期各种来源的工资税总额,乘以在外国领取的工资额与各种来源工资总额相除的商数。只有居民纳税人办妥手续并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各种文件,特别是要提供在外国服务工作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雇主的证明,才能返还外国的税务信贷。
第四节 雇主与雇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