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使用武器.须严遵申请程序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转载]   [日期:09-02-27]   [热度:]

(柬埔寨.金边)新任国家警察总监涅文才发出通告確定警察与文官使用武器的权利。

根据210日发出的有关管理警察、公共机构与官员的使用武器通告显示,首都、省、市、县与区的单位必须到首都或省警察局进行使用武器注册,然而必须要有该单位长官签字与盖印承认,然后该文件的正本將保留在国家警察总局的武器与火灾管理局。

至於中央的单位、机构与部门必须到武器与火灾管理局注册,必须获得该局的签字承认,才可使用。

同时,在结束任务时,该武器与使用武器证明必须交回该部门、机构或者单位保留。

有权使用武器的官员必须对该武器的管理负责任。

据《武器爆炸物与子弹管理法》的第八条文规定,外国人是不允许拥有武器爆炸物与子弹的。只有根据政府的正式申请,才可为以下人士的外国保鏢取消该禁令,即国王、王后、总统、国家元首、部长,以及到访我国的高级人士等人士的外国保鏢。 

同时该法的第十四条文规定,武器爆炸物与子弹的国內运输是在国防部(为保护国家)或內政部(为保护国內治安)的权力下。另外,任何经过我国的武器爆炸物与子弹运输必须获得政府的同意,並且由国防部与內政部向政府申请。

任何违犯上述第八与第十四条文者,应被判510年有期徒刑,这尚未包括其它刑事犯罪在內。

据有关武器爆炸物与子弹的使用条件与法律程序法令规定,有权使用武器者,只能隨身携带一把枪,同时子弹不能超出16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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